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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白云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树立良好的校风,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必须加强和健全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为此,根据2015年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下称《规定》),结合我院成人教育的情况,特制定《广东白云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下称《细则》)。

一、入学与学籍

    第一条  凡按国家教育部招生规定,经统一考试被省招生部门批准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因故不能如期入学者,须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书面申请请假。请假不得超过半个月。请假逾期或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两个月内,经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招生规定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在进行体验复检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学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报到注册,按时交费,与继续教育学院核对学生名单,由继续教育学院按教育部及广东省教育厅文件要求将新生数据进行学籍注册。

    第五条 每学年开学前,学生要先到财务科交费,再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回相应学习中心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只有办理了注册手续,才算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否则以旷课论。无故逾期一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每学期第三周前各部门要将学籍变动的学生情况报成教科,以便及时作出处理。

第六条  学生毕业时,各部门组织学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用电脑打印学生历年成绩表一式两份,一份放入学生毕业档案,一份存放学校档案室。

二、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的学制,学生申请经学院同意,学生可实行弹性学年制、修业年限(专科)理工类延长三至四年;文史财经类可延长二至三年。在上述规定期限内,部门可根据学生原就读专业和课程设置状况以及其本人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排。

三、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八条  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采取严格有效的考核方法,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与对技能的运用能力,以衡量学生的实际学业水平。操行:对学生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及思想品德等方面的表现,通过考察,采用写评语的办法进行鉴定。

 第九条  考核办法:每学期和学年结束各部门要按省教育厅审定的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查。

凡缺作业、缺实验报告或无故旷课累计总时数,业余学习的在25%以上,以及请假超过本课程三分之一时数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试。但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原单位出具有关证明,并经学院同意进行补课、补作业或实验报告后,允许参加补考,成绩按补考规定处理。

第十条  考试科目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学期总评成绩,期末考试占70%,平时成绩占30%,总评成绩按以下公式计算;

业余班:某门课程总评成绩(百分制)=听课节数/本课程总学时数×10+作业成绩×20%十考试成绩×70

(其中,办理了请假手续的缺课节数可折半计算,作业成绩指各次作业成绩的平均数,缺交的一次作业按0分计。)

考查科目成绩记载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疾槌杉ㄖ饕谰菅绞碧巍⑼瓿墒笛槭迪?、作业、调查报告、课堂讨论的情况及平时测验等综合评定。

跨学期的课程,属考试科目的,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记载成绩,属考查科目的,按一门课程记载总评成绩。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单科合格证的课程,与现修专业课程相同的,或第二专业教育学生原已修专业课程与现修课程科目相同且学时数相同或多于现修课程的,经审核批准可予免修(免考),但申请免修(免考)的课程累计不得超过教学计划必修课程总数的四分之一(含四分之一)。 申请免修(免考)者,必须填写广东白云学院成人教育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一式两份,送部门领导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学费等各项费用照常缴交。

每学期不及格课程,允许在下学期开学前后一周内进行一次补考,补考的成绩以实际得分记入补考成绩栏。

学生毕业前应进行严格的毕业考核,根据不同专业特点毕业考核可采用毕业设计、论文等方式进行,并按一门课程采用五级记分制记载成绩。

教师在期末考完所任课程的三天内,将评定成绩交专业所在部门(学习中心)输入电脑,并把补考名单通知学生准备下学期初补考。

每学期第三周前要将上学期各班成绩一览表报继续教育学院。

第十一条  凡擅自旷考者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分别以旷考0分和作弊0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部门审批并由继续教育学院核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际宰鞅浊榻谘现氐?,应予处分,直至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

学生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某门课程的考试考查,必须事前持有相关证明,向部门申请缓考。经院领导批准缓考者,准予参加该门课程的第一次补考,考试成绩按正??己思欠郑痹诔杉ū砜际猿杉ɡ缸⒚?/span>“缓考”字样。如总评成绩不及格者,结业前只许补考一次,补考在该门课程的第二次补考时进行,补考成绩记入第一次补考成绩栏。

四、休学、再学

第十二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办理休学。因病经区(县)级以上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必须较长期治疗休养者。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暂不能继续学习,经任职单位证明者,学生一年内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年授课总时数的50%者;因其他原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要考虑本人所在专业下届是否继续招生,若下届不继续招生(即无班可复)则不得办理休学,只能作退学处理。

学生休学前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件证明送部门主管领导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发给休学通知书。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坚持正常学习者,应作自动退学处理。学生在校期间只休学一次。休学期间由原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中途复学。休学期满,应于每年七月份或一月份申请复学(其余时间不予受理)。提交复学申请书,经原单位同意,并把休学通知书送所在部门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核准后,发给复学通知书,并按规定的入学时间办理复学手续。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原医院(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低年级学习,如休学时临近期末,但未参加学期或学年考试,复学时可申请补考,经补考后再确定其复学年级,补考时间应在复学前一周内进行。

五、转学、转专业

第十五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等原因要求转学,应按省教育厅的要求填写“转学申请表”一式三份,原就读学院同意转出(跨省转学者,须经原就读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由接收学院决定是否接收,接收学院接收转学学生后,须将一份转学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备案,未备案者,不得列入学籍管理。

学生转学,必须按同一层次、同一科类、同一学习形式及同类型学院的原则转学。

第十六条  转专业包括本院内同科类不同专业的同种学习形式相转。

学生入学后在一年级学习期间因工作岗位变动,可申请转专业。要求转专业者应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两份向所在部门(学习中心)申请,再收部门(学习中心)汇总报同意推荐转出批转入部门审核同意接收,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审批后将结果通知有关部门并发转专业通知书到有关单位办理手续。转专业后,已修课程可免修(免考),未修课程须补修。转专业人数不能超过该专业人数的5%。学院每学年一次将转专业情况报省教厅备案,未备案者不得列入新专业的学籍管理。根据省教育厅的要求,学生学籍变动手续的办理时间为:秋季10月10日至30日,春季3月1日至15日,其他时间不予办理。二年制第四学期,三年制第五学期,四年制第七学期均不能转学。

七、纪律、考勤

第十七条  成人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

第十八条  学生上课、考试、毕业论文(设计)、实习、实验、学院规定的自习及其它集体活动都实行考勤,考勤登记由班干部负责登记,并由任课教师核定签名,考勤情况定期汇总交部门办公室和班主任向学生公布。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而未办手续者,均作旷课论;学生请假时,病假应有县以上医院证明,事假公假须提供任职单位证明,并按程序报批。请假2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一周以内由部门领导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由继续教育学院批准??记诠ぷ饔裳诓棵胖付ㄗㄈ烁涸?,每周(业余班每次面授结束)将考勤情况向学生公布一次,同时向继续教育学院报告。对旷课学生,一般给予批评教育。业余班超过25%,业余生面授旷课时数超过一学期面授总时数15%者,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应令其退学。

 第十九条  事后补假者,一律要提供证明。

八、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条  政治思想、学业、体育锻炼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应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于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违法乱纪,违反学院纪律和有其他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留校察看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进步的,可撤销其处分(原处分仍应记载),经教育仍无改正的,应开除学籍。

 给予学生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审核批准,报省教厅备案。

九、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或令其退学,

       根据注册规定应予退学者;

       根据成绩考核规定应予退学者;

       根据考勤规定应予退学者;

       根据奖惩规定应于退学者;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或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经医疗单位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经部门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总时数13者;

自愿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自费留学生从学院同意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之日算起保留学籍一年后逾期不复学者。

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应提交退学申请书,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符合退学条件而未提供退学申请书的学生,由所在部门书面说明理由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第二十三条  退学学生经学院审批、备案,学生退学后不得复学。    

第二十四条  对申请退学的学生,经批准后,发给退学通知。

十、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毕业前,应按要求填写《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一份。必须参加校本部和校外学习中心组织的毕业生电子摄像,以便毕业后办理毕业证书和毕业生电子注册。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习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各科成绩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应按国家教育部规定认真、准确填写,经省教育厅验印后由学院向学生颁发。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期限内仍有一门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可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可发给肆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发给所学课程学习成绩证明。

第二十九条  学生的毕业证书只颁发一次,本人须妥善保存、学生因某种原因而遗失,可由学院出具有关学历证明加以证实,但一律不予补发。

第三十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广东白云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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